8月21日,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公开了一份2021年的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照某某酒后与其妻子杨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照某某在南卧室殴打杨某某,又追到北卧室再次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殴打。后杨某某返回南卧室将房门反锁,照某某敲门踢门要求开门,期间杨某某从卧室窗户出去坠楼,造成头部受伤。
检方认为,照某某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杨某某坠楼后,照某某也从窗户跳下去积极施救,治疗期间照某某筹集治疗费近40万元,对杨某某细心照顾,二人现继续生活在一起,检方决定对照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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