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篇关于“女子投保1年后患肺癌遭拒赔”的报道在网上的热度是非常高,消息称,2019年3月,南京市民宓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2份保额合计6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同年7月,在医院被检测出肺部毛玻璃结节,1年后被确诊为肺癌。
万万没想到,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对方称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其在180天等待期内发病,不应赔偿。截至3月16日,“女子投保后患癌索赔60万遭拒”冲上微博热搜,该拒赔案例的当事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本案中,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黄彦杰称,保险公司首先要对条款做到一个提示义务,比如加黑、加粗、加虚线等等,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第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也要对免责条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进行释明。
对此,若保司认定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症状”与所发生疾病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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