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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