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小王与小李相识于网络并结为恋人关系。半年内,小李通过微信亲属卡消费2000元,通过支付宝亲情卡消费4万余元。

此外,在恋爱期间,小王陆续通过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小李转账合计25万元。双方分手,小王认为上述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小李全部偿还,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亲情卡等卡类开通过程均提示为“赠予”或“赠送”,故法院对微信亲属卡消费的2000元及支付宝亲情卡消费的4万余元不予认定为借款。


其余款项,小王证据中转账汇款备注借款及签订借款合同且小李表达还款意愿,能够证明其为借款,法院综合上述证据判定小李欠付小王款项合计25万元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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