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偷拍”争议频发怀疑被偷拍如何化解?
如今,几乎人人拥有智能手机,在公共场合使用智能手机很普遍,由于偷拍事件频发,某些人就患上了被偷拍“多疑症”,将他人正常使用手机或者将他人拍摄公共设施,怀疑是自己或自己的亲人被偷拍,继而与对方发生口角引发矛盾。公共场所“偷拍”争议频发,假如不能有效预防这种情况,相关冲突事件将上演不休。
近日,一段网传视频让“母亲怀疑儿子被偷拍将女孩头部打破”一事沸沸扬扬。据媒体报道,7月15日18时许,甘某在重庆轨道交通6号线列车上拍摄车厢号发给朋友,同车厢乘客熊某认为甘某在拍摄其同行的23岁儿子。双方发生争执,熊某持随身携带水杯敲打甘某致其头部流血。目前,重庆警方已就此立案。
这起“意外”事件,很容易令人联想起之前发生的广州地铁“偷拍门”事件。四川大学研究生张某在地铁上怀疑自己被同车厢乘客偷拍,检查了对方手机相册后并未发现相关照片。在确认对方没有偷拍自己后,张某仍然在社交媒体发布对方照片,称其为“猥琐男”。在引发舆论关注后,四川大学给予张某留校察看处分、留党察看处分。两起事件都是怀疑己方“被偷拍”后错误维权,一个动手打人,一个上网污蔑对方。公共场所“偷拍”争议频发!
根据我国法律,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受到严格保护,“偷拍”是违法行为。《民法典》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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