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田某因金某欠其4000元钱一直未还,于2025年9月某日晚上11点前往金某住所讨债。在双方交涉过程中,金某突发心源性猝死。田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金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金某家属随后起诉田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58080.2元。他们认为田某明知金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却在深夜上门讨债,并用言语刺激导致金某心脏病发作。田某则辩称自己并未有过激行为,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田某的讨债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田某对金某实施了殴打、侮辱或胁迫等不法行为。此外,死亡证明显示金某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但没有证据表明田某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有此疾病,并采取过激行为刺激其发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某的死亡与田某的催款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金某家属的赔偿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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