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慧芳等六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慧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朱敬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该幼儿园后厨工作人员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分别判处八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实际负责人李慧芳和执行园长朱敬琳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授意、安排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幼儿和教职工食用,造成了严重后果。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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