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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胁迫女大学生多次发生关系,辩称女生是自愿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推荐]

   日期:2026-09-21 20:37:48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2    
核心提示:女大学生张某在酒吧兼职营销师时,被无业男子李某添加为好友。李某多次将聊天记录等制作成虚假信息,以对外扩散相威胁,迫使张某出于恐惧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男子胁迫女大学生多次发生关系,辩称女生是自愿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女大学生张某在酒吧兼职营销师时,被无业男子李某添加为好友。李某多次将聊天记录等制作成虚假信息,以对外扩散相威胁,迫使张某出于恐惧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2月2日,李某得知张某在某酒吧兼职营销师后,通过私信添加其好友。李某制作带有张某账户信息、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及标题为“以约炮名义组局喝酒”的“瓜条”并发给张某,威胁将发布到网络和学校频道上。张某出于恐惧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后李某又如法炮制威胁张某并得逞。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拒不认罪认罚,不予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没有进行肢体上的反抗,但她在与李某的聊天、沟通中多次强烈表达了不情愿和拒绝,在视听资料中也在哭泣和求饶。考虑到张某是刚成年的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名誉败坏和隐私泄露容易产生无助和恐慌心理,李某的行为已达到对张某精神上的强制。张某系受到李某的胁迫、孤立无援不敢反抗,因此不存在自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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