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该文件包含七个章节共36条内容,主要涉及房地产贷款品种、开发贷款、购房贷款、经营性贷款及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等方面。

文件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进行了优化。对于开发贷款,提出了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即每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负责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贷款期限需与项目的建设及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从开工到竣工备案的全过程。具体来说,预售项目的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现房销售和商业地产项目的贷款期限则可达到7年,首次还本日期通常安排在项目竣工备案之后。
针对个人住房贷款,《意见》规定此类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若购买的是实行现房销售的新建住房,则资金将直接支付至项目公司在其主办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如果是预售房屋,则款项需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此外,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由原来的30年延长至40年,以增加借贷双方的灵活性,具体期限由购房者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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