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湖南衡阳祁东县洪桥街道上正社区发生一起事件。一名老人因身体不适进入一家牌馆休息,不久后晕倒。店主发现情况不对后上前询问,并在店内另一男子提醒下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店主与另外两人将老人扶到店门口等待救护车到来。急救人员于13时01分抵达现场并将老人送往医院,但老人最终不幸离世。

老人家属随后向店主索赔,双方经过两次协商,赔偿金额从10万元降至1.9万元并达成一致。转账记录显示这笔款项为“人道主义赔偿”。店主的儿子表示,母亲并不认识这位老人,只是出于好心帮忙送医。事后,相关部门提出给予店方一定补贴,当地司法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经营者承担的是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老人是自行进店短暂休息,并非消费顾客,发病和死亡源于自身突发疾病,店铺场地没有安全隐患。店主发现老人晕倒后及时搀扶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经在普通人能力范围内完成救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现有报道事实判断,店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依法不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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