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吃眼镜蛇后举报商家卖野味被罚 取证食用亦违法[推荐]_商家新闻_微材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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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吃眼镜蛇后举报商家卖野味被罚 取证食用亦违法[推荐]

   日期:2026-08-20 22:49: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3    
核心提示:一名顾客明知是野生蛇类仍然下单食用,吃完后立即举报商家,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对方违法行为。事后,不仅商家被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也对举报人开出了罚单。举报人对此不服,将案件告上法院,声称是为了取证才食用野生动物,但这并未成为免责理由

一名顾客明知是野生蛇类仍然下单食用,吃完后立即举报商家,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对方违法行为。事后,不仅商家被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也对举报人开出了罚单。举报人对此不服,将案件告上法院,声称是为了取证才食用野生动物,但这并未成为免责理由。

2024年3月20日晚,张某(化名)与朋友前往广州市某餐馆用餐,在进店前即开始拍摄。进入餐馆落座后,张某向服务员称其通过网络得知该店有水蛇粥,服务员当时称没有水蛇粥、但有眼镜蛇,双方商量好价格及制作方法后,张某同意餐馆制作加工眼镜蛇并食用。

三天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馆用餐时选购了一份眼镜蛇,认为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

同年4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决定予以立案。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7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向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已对涉事餐馆作出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不服,主张其食用蛇类是为了固定证据,上诉至广铁中院。

广铁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的规定,经营、售卖野生动物及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本案中,涉事餐馆推销售卖野生蛇类、张某下单食用野生蛇类的事实均有在案证据证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对张某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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