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南京的王女士夫妇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一年,并已支付了押金和三个月的租金。8月1日,他们正式入住。

入住没几天,房东上门维修时发现王女士怀孕,随后要求他们在一周内搬走,理由是当地有“借死不借生”的风俗。经过社区调解,房东同意让王女士继续居住,但出具了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这份告知书规定,在租赁期内不得在房屋内生产及坐月子,不得留宿月嫂或月子护理人员,不得摆放月子医疗设备及产后康复器械,并要求王女士在预产期前30天告知待产及月子休养地点,提供月子中心订单或其他住所证明。王女士和她的丈夫对此感到震惊,认为这些条款不合理。
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在出租房内怀孕、生产或坐月子的规定。房东单方面提出的补充协议在合同签订后额外增加了王女士的义务,限制了她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因此王女士有权拒绝签署。如果房东坚持要求其搬走,则构成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王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全部押金及剩余租金,并可以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目前,王女士已经找到了新的住房,原房东也同意赔偿违约金和搬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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