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市宁县盘克镇的36岁男子邓建国因在网上反映儿子学校校服存在质量问题,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七天。这一事件对他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拘留结束后,邓建国情绪崩溃,时常在半夜游荡。妻子无法忍受这种变化,在2024年1月提出离婚,双方于同年1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随后,邓建国被工作单位辞退,并在医院被诊断出患有抑郁症。
邓建国提起行政诉讼,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尽管案涉拘留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无撤销必要,但警方需承担7天拘留的国家赔偿3237.08元。
邓建国认为兆春服装厂捏造事实、恶意陷害,导致他遭受不公正行政拘留,进而引发离婚和失业等后果,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的诬告陷害刑事责任。宁县公安局核查后表示,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但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律师侯亮建议邓建国可以依据警方信访答复材料和报案材料,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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