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作出判决。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的遗嘱中,将部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及非婚生女儿。法院认定,遗嘱中关于非婚生女儿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这部分遗产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法院最终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及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而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剩余20%。由于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曾就妻子的遗产进行诉讼,法院当时判决朱某蕙可继承761万余元,因此在计算朱某的总遗产时需扣除这部分金额。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例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相似,确认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有权平等继承遗产。
婚生女朱某蕙表示难以接受判决结果,她认为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来自母亲。其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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