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自影视剧。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五年,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黎霞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她表示,从相关裁判文书看,很多家暴行为人一般被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在一万元左右,低则几千元,高则两三万,超过四万元的赔偿金额少之又少。在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家暴行为人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她希望,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家庭暴力赔偿“雨过地皮湿”,不能真正“罚痛”施暴者,不能让施暴者认清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反而会让当事人有恃无恐,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而要打破这一现状,根子还在于司法机关的政策和理念的进步,突破传统意义上“夫妻之间互不负债”的概念,旗帜鲜明地认定,基于人格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也是一种“债”,不因夫妻关系而混同。
首先,夫妻双方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打人就应该赔偿,不能因为夫妻关系而“打折”。
家庭暴力本来就不是偶发的,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这就导致被家暴对象长期处于精神恐惧和肉体伤害当中,这种严重伤害更应体现在家暴的赔偿数额上。不能因为伤害的是“最亲爱的人”,就在赔偿金额上打折,这不是顾及家庭感情,而是纵容家暴行为。
按网友的朴素想法,如果家庭暴力的施暴一方,打对方一拳要赔5000元,踢对方一脚要赔1万元,家暴之后得净身出户,那以后还有多少人敢“忍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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