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一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任高级经理,试用期6个月,工资每月1.36万元,转正后每月1.7万元。

在试用期满前一天,张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该公司的全资母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之后张某因经常外出未提交申请,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其解聘。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及延长试用期工资差额。
经法院认定,公司的行为确实存在规避支付工资的义务,最终判决公司补齐其延长试用期期间工资及差旅费,总计2251.18元。而张先生因违反考勤制度被解雇,公司做法并无不当,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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