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71岁的陈某在某露天温泉洗浴时因热射病猝死。陈某的家属认为,温泉经营者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巡视温泉水池,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将温泉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6万余元。

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温泉经营者对死者陈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足和缺陷,与陈某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酌情确定由其按15%比例进行赔偿,最终温泉经营者被判赔陈某家属各项损失86390元。
判决书显示,事发当天上午9点,陈某到温泉洗浴,上午11点14分,陈某家属接到温泉工作人员电话,被告知陈某出事。120到达现场时陈某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当天14点13分陈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院前急救病历载明“被发现在露天温泉池中,到现场时四肢僵硬,下肢花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拟诊断为“猝死热射病”。医院的门诊病历也载明“体温大于45℃,意识丧失、全身僵直、心电图直线、血压测不出”,诊断为“猝死热射病”。
陈某家属认为,温泉经营者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巡视温泉水池,致使陈某在水池里泡了两个多小时,导致周身多处皮肤破损,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温泉经营者未对一位71岁的老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提出了16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温泉经营者辩称,自己已在经营场所内各个位置设置了多处安全警示牌,明确告知身高1.2米以下儿童和年龄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监护人陪同进入温泉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客人不适合泡温泉,以及选择适合自己温度的温泉浸泡,每次浸泡15分钟左右应上岸稍作休息后再浸泡等注意事项。此外,温泉经营者还指出,监控录像显示陈某在前往温泉池途中已明显出现身体不适并摔倒,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在明知自身患有糖尿病等疾病的情况下,理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泡温泉作出审慎评估。他在身体发出危险信号后仍坚持入池浸泡,自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休克猝死至呈现四肢僵硬、下肢花斑状态须经历一定的时间过程,该过程应当不少于20分钟甚至更长。而本案从温泉工作人员发现险情呼救至救护车到达时间为20分钟,意味着被告并非在陈某死亡第一时间内立即发现险情,即发现险情时间距陈某死亡时间或已间隔一段时间。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死者陈某行使安全保障义务存有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与陈某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应对其死亡承担适当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陈某的自身原因及猝死病症的发病死亡规律,对温泉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不可过于苛刻,法院酌情确定由其按15%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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